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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小产假规定 劳动法规定流产假期

劳动法小产假如何规定

很多准爸爸并不了解自己将来如何休陪产假。那么劳动法陪产假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找法小编为各位准爸爸介绍: 其实,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目前只有对女职工休产假的具体规定,没有对男职工休陪产假的明确规定。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男方的陪产假的计算方法一般体现在一些地方法规中,也因此存在地区差异,具体要看各地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计划生育方面的相应规定。另外有些企业也可能在此基础上有一些自行制定的规定,要具体分析。
男方陪产假地方实例:
1、北京市有关男方陪产假的规定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如经男女双方单位协商,男方单位同意,也可以由男方享受。解释: 其实北京没有真正意义的男方陪产假,所增加的30天属于晚育奖励。而且,在90天法定产假之外,晚育奖励假所增加的30天如果由女方享受了,男方就没有了。
2、上海市有关男方陪产假的规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天津市有关男方陪产假的规定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并且必须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婚证明。
4、重庆市有关男方陪产假的规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5、江苏省有关男方陪产假的规定
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6、江苏省有关男方陪产假的规定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照发。
特别提示:具体到各地的男方陪产假天数,大家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法产假的规定

劳动法产假的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劳动法规定流产假期

劳动法规定流产假期

有相关规定!

可以享受一个多月的带薪假!
《女职工保护条例》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各省市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上面有具体时间,你查查就行!

劳动法规定流产假期

小产假规定

小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法规定产假知多少?

我们公司是早婚3个月产假+1个月哺乳期,晚婚是4个月产假+1个月哺乳期,剖腹产另加15天假期。其中这1个月的哺乳期是因为法律规定在哺乳期内每天可提前1小时下班的总数,以便统一管理。故来公司上班后就再没有这个权力了。

劳动法规定女员工有小产假吗?

劳动法对女员工小产假是没有规定的,但是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扩展资料: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劳动法关于产假如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值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关于小产假的规定

如果你手头上有关于流产的任何医院方面的证明,你可以影印一份提供给公司,根据劳动法公司是不能不给你假期及工资的,但是公司也可能钻空子,因为劳动法也没有很明确规定是否要在公司所在地做的流产才能享受这些,这个,也只能是尽力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