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您好,乐意为您解答!
产假法定90天,产前15天,不能延后使用.若为难产和晚育,还可各增加15天.此期间工资为全勤,社保需要正常交.个人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员工可以交现金给公司.
之后无任何理由也没走任何程序请假,公司可出具书面严重警告告知员工,若员工不能提供医院证明其无法工作的,则可视为无故旷工,可视为为无薪.期间社保还需要缴纳.
希望我们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祝您身体健康,生活幸福!
这也不是新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013年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剖腹产增加15天(在产假的98天的基础上),不是计划生育政策,而是来自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所帮助。
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第二胎也是可以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津贴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婴,产假增加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计算。
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领或支付。
生育生活津贴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剖腹产没有特别的产假,都是90天;关键是看剖腹产的原因,如果是因难产的话,可以增加15天难产假,双方都属于晚育增加产假20天。
在正常产假98天,30天增加晚育,剖腹产生产难产,产假增加15天,产假积累143天(一个孩子的出生,如果多胞胎生育,孩子的每一个诞生,然后添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