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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孕期病假 劳动法对怀孕开病假条有制定医院的规定吗

孕期病假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其他就没有什么关于孕期的规定了!!!!

  对问题补充的补充回答:
  首先我想和你说法律不可能规定你想象的那么详细。
  其次, 如果是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法对怀孕开病假条有制定医院的规定吗

新劳动法下怀孕期间假期是怎样规定的?

只能请病假了,产假劳动法有规定90天+晚婚晚育15天。和单位解释清楚,事业单位应该好商量的,私营企业估计就是劝退或让你辞职在家保胎休养了。 在孕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劳动法对怀孕开病假条有制定医院的规定吗

病假条应由用人单位制定医疗机构出具,不因女孩子该怀孕而享有特权。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险字〔1992〕14号
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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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婚假,病假,产假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法关于孕妇请假

这两者没关系的,对于社保一般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起交的,有的是用人单位交,这对于上班是否满15天没关系,而且你是孕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你们有更加的特殊保护,你们单位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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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里对怀孕请假是如何规定的呢?

1。国家规定的婚嫁只有三个月,晚育的一般增加一个月。
2。现在请假只能作为病假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医生只有病假的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是否同意最终取决于公司。
3。按照规定,对于病假有医疗期的规定,即在医疗期内休病假的,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长短跟你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有关。
4。工作岗位没法保证,特别现在的竞争社会,很少有公司虚位以待的。

劳动法问题,孕期长病假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合同?

1、您可以以怀孕为由请病假; 2、在医疗期内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 3、医疗期的长短要根据您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听说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想知道2012电影。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顺祝幸福!
怀孕期间公司不可以因为这个和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对方开出正规医院的病假单就可以按病假休假。
你好,不可以解除。
一般产假是九十天,预产期前15天,生产后75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多一胎加15天,怀孕的妇女直到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医疗期,过了医疗期病还没有痊愈的,并不能从事用人单位重新安排岗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

求劳动法关于产假、病假、解雇/辞职、年假的规定

  1、产假: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2、病假:目前各地均规定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但病假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各地并不—致。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3、解雇:定义:指员工与组织的雇佣关系的非自愿性终止。   解雇往往是组织主导型的,由于员工个人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雇佣关系的解除。在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也称为开除。   解雇的原因:   ① 工作绩效不合要求、行为不当、违反规定、业务水平不合格、不服从等员工个人方面的原因。   ② 不服从。这时常是解雇的原因,虽然它比其他解雇原因更难证明。   不服从的表现:   直接蔑视上级的权威。   完全不服从或拒绝遵照上级的命令,尤其是当着其他人的面。   故意蔑视明确规定的组织政策、规章和程序。   当众批评上级。与上级对抗或争执也是消极和不适当的。   公开无视上级的正当指令。   不尊重的蔑视态度,例如提出蛮横无理的批评,更重要的是在工作时蔑视。   通过绕过直接上级的方式提出申诉、建议或政治策略来表示对指挥链的蔑视。   领导或参与暗中削弱和取消上级权力的活动.   4、辞职: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双方约定的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则在劳动者通知30天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   辞职步骤:第一步写辞职信 第二步和主管详谈 第三步交接工作 第四步人事手续 第五步按正常途径来,走的时候要开离职证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时候要看你的离职证明的。   5、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