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代 开的发票名称错误可以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 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代 开专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 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 开税务机关名称,不填写销售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备注栏内。
国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废但可以冲红。
作废流程与申请代开时一致,带齐资料及申请作废原因证明,到办税在厅办理代开增票冲红并退回代开时缴纳的税款。
理论上可以作废,但税款要退库是非常难的,要有非常过硬的理由,比如税务局征错了,然后税务局要层层审批,人民银行(国库)还要层层审批,重新开一张发票,抵交税款更可行一些。
可以重开。
理由是:
1. 普通发票开错了,可以作废重新开,
2. 普通发票当月开错了都可以重开,只要将发票各联收集齐并加盖作废印章,同时在开票系统当中作废该发票就可以了,然后就可以重新开发票了。
3. 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隔月作废,只要将原发票收回,再开一张红字发票就可以了。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如果客户需要专用发票,需要带着资料到国税局申请代开。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开错可以作废,跨月只能红字。
二、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 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 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 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 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代 开的专用发票作废后需要重新开具的,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一致的,不需要再进行预缴,不一致的需要多退少补。
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如果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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