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客运车辆除燃油补贴外,还有农村客运营运补贴(按农村客运车辆座位进行补贴),
重庆启动农村客运营运补贴试点工作,重庆市交通委将根据各区县安排的补贴专项资金,按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重庆市交通委主任滕宏伟表示,按照“谁营运谁受益”的原则,重庆市交通委将对具体从事农村客运经营、承担实际经营风险的经营者进行补贴,调动农村客运经营者积极性,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让广大农民群众不但有路走,还要有车坐。
据悉,乡镇至建制村以及建制村至建制村的农村客运车辆都将享受到补贴,按照车辆实际运营天数,每天每座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根据不同运行区域、运营线路、运营趟次、行驶里程及投入车型等,由区县自行确定。
区县安排补贴专项资金,对补贴车辆进行营运补贴,重庆市交通委则按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原则上试点期间,重庆市交通委按照每天每座1.5元及以下额度予以配套补贴。各区县可以统筹安排补贴资金,但必须专款专用,如果区县停止发放农村客运营运补贴或将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市交通委将终止配套补贴。
此次实施的农村客运营运补贴试点采取自愿申报制,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获取当地政府批准后,向重庆市交通委申报,市交通委集中研究评审后予以确定。第一批试点申报将于8月底结束,10月份正式实施。
根据公式P=根号3×U线电压×I线电流,可得线电流为300A,要使用三相四线制电力系统,那么每一相的电线要选择95个平方的,考虑到阔容,也可选择120个平方的线空开可选择大于300A或500A的
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与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社会参与,激发市场活力。
统筹城乡、区域之间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交通基础设施的衔接和城乡交通运输服务的一体化建设。推动城乡交通运输与供销、旅游、电商等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和融合发展。
根据该《意见》,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城乡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乡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结构优化并有效衔接,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
主要目标是实现“八个100%”: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比例达到100%;城市建成区路网密度和道路面积率符合要求比例达到100%;中心城市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
500人以上岛屿通航比例达到100%;建制村直接通邮比例达到100%;具备条件的乡镇快递服务网点覆盖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快递比例达到100%。
扩展资料:
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主要内容是:加强城乡交通运输规划衔接,整合城乡综合交通运输资源,完善优化运输网络,提升城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水平。
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城市道路网系统;打通阻碍城乡一体化衔接的“断头路”。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改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条件。符合条件的城市要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挥地铁等作为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
在加快城乡交通基础路网建设方面,建设外通内联的城乡交通骨干通道,加强城市道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渡口码头之间的衔接,强化市县乡村之间的交通联系。
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实施百万公里农村公路工程,加快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
参考资料:新华网-官方:力争2020年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
一些热门车站,经停它的公交车线路太多,导致这些站点经常出现很多公交车同时进这个站上下客,上下班高峰期尤其壮观。
交通部门规定公交车必须有秩序排队进站,多数情况下,公交车没有严格执行,所以虽然有点乱,公交车同时占据超过一条的车道,但是上下客速度基本还是能为乘客接受。但是一旦什么文明城市复查,上级领导视察,就必须严格执行,于是公交车必须只占据一条的车道,排队依次在3、4个车长的位置上进行上下客,后面的车只能排队等候轮到自己到达这个位置,才可以上下客。于是速度就无法为乘客接受了,一个站等上个5-20分钟都是很正常的了。
这种现象就是公交列车化,表面文明很多,但是却以浪费每位乘客的宝贵5-20分钟为代价。
有人以十字路口的私家车为例,说:排队其实不会耽误时间,大家都不守秩序乱走反而把大家都塞死了。但是,这个道理在公交车站其实就不成立了。
“乱”的时候,可以上下客的位置大约是6-10个车长,而且这些位置任何一辆车都可以上完即走,基本不影响其它车,也就是说同时有6-10部车在上下客(只是对司机的技术要求有点高)。 而排队列车化的时候,可以上下客的位置只有3、4个车长,而且只要这些位置中的任何一辆还在上下客,哪怕它的前面车已经上下客完成走了,它的后面的车也是无法利用它前面的难得的空位来上下客的,因为被它挡住了!这样,平均来说,同时只要1、2部车在上下客。自然就慢3-5倍了!
也许,交通部门也是意识到这与十字路口的私家车不一样了,他们最近提的解决措施是:彻底重整经过热门站的线路,让经过热门站的线路由现在的20-40条,大大的降下来。
但是,这可能又是一个闭门造车的改造工程。
现在的20-40条线路经过一个热门站,固然是有公交公司利益驱使,客观上也是市民希望不转车的目标所驱使。
如果市民都愿意转车,公交线路是可以设得很少、很短,发车间距也可以很密。但是,市民为什么希望不转车?除了转车需要中途下车走到对应的站,需要等车的麻烦和不便外,还有一个很大的原因是现在的车票有“起步费”!本来10公里,直达的只要2元,一转车就4公里+6公里,要2个2元!虽然现在深圳通可以1.8+1.8-0.4=3.2元,但是,也还是比直达的1.8元贵67%!谁会愿意多花钱买麻烦?
这样,如果没有对车票体制的完善,直接通过改线路对列车化进行“改造”,会不会给市民带来更多的不便和经济损失呢?
真正能引导市民接受转车的票价体制是:取消“起步费”,确保4公里+6公里转车的总票价要低于直达的10公里。
依法收回许可经营期限已满客运班线车辆(下称到期车辆)的经营权,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补偿与奖励的标准: 1、补偿: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给予原承包、挂靠经营者适当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年平均收益3倍加车辆残值确定。单车年平均收益计算公式为:单车年平均收益=〔(车辆座位数×75﹪)×(全程票价×80﹪)×(每日班次×2)×365〕-(全年平均支出成本+车辆折旧)。年平均收益以市公司化改造组测算小组测算数据为基准(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车辆残值以车辆座位数作为参考依据确定:单车座位数14~15座的按1.4万元计算;座位数16~17座的按1.5万元计算;座位数18~19座的按1.6万元计算;座位数23~24座的按1.8万元计算;座位数26~27座的按2万元计算。 2、奖励:对在规定时间退出经营的原承包、挂靠经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公司化改造第一阶段,2009年12月25日12时前签订车辆退出经营协议并在2009年12月31日24时前完成交车手续的,每车奖励8万元;2009年12月31日12时前签订车辆退出经营协议,并在2009年12月31日24时前完成交车手续的,每车奖励3万元;2009年12月31日后签订车辆退出经营协议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2010年1月10日前,完成补偿和奖励的兑现工作。
这个决定权在他们,原则是只能按照他们的答复办事,没有法律规定您一旦提起,他们就必须为您办理延期的手续,不等同于其他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相关部门本着科学、便利去规划线路范围法律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或许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有规定可也没听说过规定线路范围的只能是概括性的一段话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