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实行的是幼子继承制度,从理论上来说应该元算是帝国的正统,但是这个规矩被忽必烈破坏了,他远征南宋,重兵在手,因此夺取了他弟弟的位置.这个影响在蒙古人中很恶劣,从此各大汗国开始独立发展
有渊源,但是不是直接的继承关系,蒙古的祖先一般认为是被匈奴灭亡的东胡
蒙古最初只是蒙古诸部落中的一个以东胡为族源的部落所使用的名称,后来逐渐吸收和融合了聚居于漠北地区的森林狩猎和草原游牧部落,发展成为这些部落的共同名称。
“蒙古”一词是“忙豁勒”的音变,最早见于唐代,即新﹑旧《唐书》中的“蒙兀室韦”。“蒙兀”是“蒙古”一词最早的汉文译名,后来又有“蒙骨”﹑“朦骨”﹑“萌骨子”﹑“盲骨子”﹑“萌骨”等许多同音译名。“蒙古”的汉文译写始见于元代文献
法兰克王国,8世纪前期,在查理。马特任宫相时,改变以前无条件赏赐贵族土地的做法,实行有条件的土地分封,得到封地的人必须为封主服兵役。因此西欧形成了严格的等级奴隶制度。
清朝在蒙古地区建立的盟旗制度是仿照满洲八旗的形式,在蒙古原有的“鄂托克 ”、“爱马克”等组织基础上形成的。早在后金政权时期,就建立了盟旗制度的初步形态。努尔哈赤建立了蒙古八旗,最初的蒙古八旗不分部族,所有户口都要编进去。到了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极正式编定了蒙古八旗,并设置了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年)改为理藩院。盟旗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封爵、编佐、置旗、设盟、置官等几个方面,它相当于清政府在蒙古地区设立的县级行政单位,蒙古各部都要被编入旗中,各旗互不统属,并设有旗界,旗民不能随意逾越牧地。
债奴制是公元4世纪初期古日尔曼人攻陷西罗马帝国后建立法兰克王国后,开始实施的一种土地和奴隶相联系的制度,具体内容是大量平民因为破产而沦落为各个封建领地的领主的奴隶,无偿为领主服劳役与土地都成为了封建领主的附庸,债奴制到了后期由于土地的大量兼并而瓦解。 旧氏族贵族世袭特权是只雅典以前的旧贵族的特有的一种不公平的权利
古代奴隶制度 1、简介 中国的奴隶有很多种类,成因也很不相同,总的趋势是从周朝开始,奴隶或者说主仆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在削弱,基本承认到战国开始就没有了奴隶制。在民国成立后,中国最终从法律上明确消除了奴隶的存在。 2、发展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时代,都是奴隶制时代,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俘虏的平民成为奴隶,也有因犯罪被贬为奴隶的,有官奴和私属之分。战国中期,秦朝秦孝公任用法家商鞅变法结束了这个体制,使国民(自由民)与奴隶获得了平等的民权地位。汉朝,奴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属,另外东汉末年,人民为躲避战乱,投靠大庄园主,也成为私属。汉唐时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良贱之分,如部曲(奴隶的一种)殴伤良民要处死,良民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论、部曲无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钱赎免。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没为官奴。宋朝以前,长期受雇于人的,其地位低于良民,也是奴隶的一种。宋朝开始,因雇佣关系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视同于良贱关系。但实际上,私属奴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禁绝了私属奴隶、也不允许将良民卖为奴隶。元代,由于蒙古族本身实行奴隶制,所以官奴盛行。清初也对汉人实行奴隶制,至雍正年间才废止奴隶制,清初经济繁荣,康熙皇帝采低税负,像明朝一样卖身为奴者实际上已大幅减少。
封建制度下农民自由度大一些,而且劳动成果只是大部分归地主所有。还可以拥有自己的一点土地。
奴隶制度下,奴隶一点自由都没有,所有东西包括自身都归奴隶主所有。
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的战争中,取得节节胜利。随着势力扩大,人口增多,他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建立黄、白、红、蓝四旗,称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旗皆纯色。四十三年,努尔哈赤为适应满族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原有牛录制的基础上,创建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编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镶,俗写亦作厢)。旗帜除四正色旗外,黄、白、蓝均镶以红,红镶以白。把后金管辖下的所有人都编在旗内。其制规定:每300人为1牛录,设牛录额真1人;5 牛录为1甲喇,设甲喇额真1人;5甲喇为1固山,设固山额真1人。据史籍记载,当时编有满洲牛录308个,蒙古牛录76个,汉军牛录16个,共400个。此时所编设的八旗,即后来的满洲八旗。清太宗时,又建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旗制与满洲八旗同。八旗由皇帝、诸王、贝勒控制,旗制终清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