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的问题根源不是在当前的法院执行上。而是你没有把三方的内在法律关系没有搞清楚:你只描述到基本的数据,你说出来的意思大家已看明白。但是,内在的法律关系谁起诉谁的谁,谁是谁的谁,谁应该履行谁的谁,这是有先后的,这些你没有提及。其法律关系应该各属其主。通俗地说“一码归一码”,别人行使的权利已到岸,如果你需要主张,那么,你则应该行使你的诉权来维护你自己 合法权益。
看具体情况,并非一概不能强制执行。
一、已经庙宇抵押权的,可以拍卖。
依据2005年12月2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明确: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房产面积超出个人居住的必要面积时,也可以拍卖。
1、拍卖后,保留购买必要住房面积的市场价的金额。
2、也可以保留5-8年租房的费用(必要居住面积)。
保留上述必要的费用后,剩余的款项,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本身居住的面积不大,或仅稍微超出必要居住面积的唯一住房,那就不能强制执行了。
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况,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对于该唯一的房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所以对被申请人仅有的一套房产不能拍卖。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虽仅有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在满足其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其房产拍卖。
依据《规定》第六条,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产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执行。为了进一步明确可执行房屋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显然最高院司法解释强调的是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并没有明确一套房屋就不能执行。否则会出现债务人居住一套豪宅甚至别墅,却不能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的荒唐局面。 据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房屋不能执行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而不是保护其享受超过生存权以外的居住条件,“一套房产不能执行”的认识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误读,对一套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1页 共1页
1、在执行实践中,如果该套房产系你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且你及你的近亲属正在该房产中居住的,法院一般不会执行。你也可以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告知文书后,书面向法院陈述该套房屋系你唯一的居住用房的情况,以中止执行。
2、如果您以这套住房设置抵押权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拍卖房产并优先受偿。司法实践就是这样的。否则,如果不能执行,您想一想金融机构,银行,小贷公司等,谁还敢借钱。会导致金融体系破产的
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因为不还房贷,有抵押权的银行申请强制执行高可以,或者申请人提供了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解决被执行人居住问题,也可以。
如果是一般住房,则不会执行。
如果是豪宅,很大的房子,会拍卖,然后分配小的给你。
法律明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要为被执行人及家属保留必要所需物品。但是价值高的奢侈品,会拍卖抵债。
如果是设定抵押的房子,或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是可以执行的。
但需要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剩余房屋变价款可用来清偿债务。
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中第六条明确表示,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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