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执行实践中,如果该套房产系你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且你及你的近亲属正在该房产中居住的,法院一般不会执行。你也可以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告知文书后,书面向法院陈述该套房屋系你唯一的居住用房的情况,以中止执行。
2、如果您以这套住房设置抵押权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拍卖房产并优先受偿。司法实践就是这样的。否则,如果不能执行,您想一想金融机构,银行,小贷公司等,谁还敢借钱。会导致金融体系破产的
如果是一般住房,则不会执行。
如果是豪宅,很大的房子,会拍卖,然后分配小的给你。
法律明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要为被执行人及家属保留必要所需物品。但是价值高的奢侈品,会拍卖抵债。
1、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3、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对于补充问题,写明的情况下,她自愿肯定没有问题,但是她不自愿时。问题变为强制执行的是法院作出的已决判决后在义务履行方不履行法院判决时由权利主张方申请法院实施的行为。
合同的约定条款只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执行力是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公民不能通过约定成立
不可以,你可以取得对价索取权,但是不能对这套房子进行产权性处理,只能作为执行保证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就是说,你可以向他前妻索取她应当负担的债务的部分,可以在其合法收入中定期偿还,但不能执行这套唯一的住房。
楼上的长篇没有意义,写的是司法讨论论文,对法院实际执行没有指导意义。
其中是让债务人搬离原有住所,重置房屋,无操作性;而要求债务人搬离住所租房,才是对第六条的严重违背。剥脱了债务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在目前户籍制度管理方式下,也不具有操作性。即使是作为法律探索论文,也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并且在民法中运用了在刑法中都是错误的有罪推论(因为不能执行,所以恶意欠钱),缺乏对法理精神的理解,质量较低。
在司法操作实践中,各级法院都是以不产生严重后果为执行底限的。所以,为了不激化矛盾,产生社会问题,不可能去执行这套房子的。
所以,建议楼主申请冻结房屋,然后起诉申请执行她前妻的合法收入中非必要生活开支部分。
如果你只有一套普通住房,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但若不是普通住房,即使只有一套也是可以执行的,对于普通住房的各地标准不同,一般以面积(90平米)划分。
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被执行的。
条件是:(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如果是设定抵押的房子,或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是可以执行的。
但需要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剩余房屋变价款可用来清偿债务。
法院是会强制执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