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之后才能复姓归宗
一个地方的民俗 就是入赘就改女家的姓 三代之后才能还原本来的姓氏
不要理由,自己想改什么姓就改什么姓,你自己决定。你才17岁,要你的监护人帮你去改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自然可以,只要不是三代以内直系旁血亲。 看看婚姻法的规定吧: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从法律上说如果他们不是血亲的话就可以的。 但是他们两个的感情如何? 如果两个人真心相爱,性格和爱好各方面都合得来的话,即使有阻力,得不到祝福,两个人在一起也会幸福的。 如果两个人是由于冲动或者激情而在一起,没有稳固的感情和成熟的心理状态的话,那还是三思吧。
《户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您年满十八周岁,您本人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否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代,法律是不禁止的。
但按封建传统,认为同姓五服之内仍是一家人,
结婚仍大忌,家族人会嘀咕。
您好,只要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姓完全可以结婚,法律都允许的嘛,将来有了宝宝,一家子全都是一个姓,多有意思,更是难得的缘分。
首先,《婚姻法》根本没有对同姓结婚有任何限制。其次,《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即直系血亲也就是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等以此类推的直系血亲,即使经过千秋万代也是禁止结婚的;而旁系血亲,即与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叔、伯、姑、姨、舅、堂兄弟妹、姑表兄弟妹等等以此类推的旁系血亲 ,以自己算起上下超过三代的,即不属于《婚姻法》所禁止结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