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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晚婚晚育产假规定 2015湖北省晚婚晚育产假有多少天

湖北省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湖北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劳动法》:

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

2015湖北省晚婚晚育产假有多少天

2015湖北省晚婚晚育产假有多少天

2014年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15湖北省晚婚晚育产假有多少天

请问湖北省晚婚假何时休有何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
4.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5.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7.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8.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湖北省最新陪产假规定是几天?

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常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申请产假需要的资料有:申请书,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医生开的怀孕周数的证明,有些单位还要求B超结果显示胎儿周数的证明等等。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湖北省早婚 婚假 跟产假

  没有早婚假之说,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不到结婚年龄是不允许结婚的。   1、正常婚假规定全国都一样,三天,不同的是晚婚假,你查一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3天),增加婚假15天。即最长可休假18天(含双休日)。晚婚是指女性晚于23周岁,男性晚于25周岁首次结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国家规定产假98天+湖北规定晚育假30天=128天。也就是说,正常产假是98天,已经包括了产前的15天。   以下是晚婚晚育的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原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假之 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前,或者减轻劳动量之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希望能帮到你。

湖北产假多少天

湖北产假共128天。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湖北十堰市晚育产假多少天麻烦告诉我

你好,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