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取款机多出钱的情况下需要联系银行,如果你非法占有银行会让你赔偿,不赔偿的情况下会起诉你,这样你会因为多吐的钱变成非法所得来定罪。
这个好象是说许霆的案子,我们法律课上进行了分析,判无期显然是过于重的量刑,这个是双方都存在着过失责任,而且本身许霆也有法定的从轻的情节,故应该判三年左右刑罚比较合适。不过参考美国的案理,取款人是不存在着任何的过失责任(依照英美法)试想,如果有100人同样在此这样取款,那么是不是就能法不责重了呢~我们应该看到在我国,有些部门例如邮政银行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尤其是金融机构,本身的运做就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当这些不足暴露时却将其带来的恶劣后果强加在了一些无辜或是有些贪小财的百姓身上了,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自动取款机盗窃九千五百元,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应当按照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可以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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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担心,现在的柜员机你取不出100万的,所以你不会被判刑的
但很不幸,如果你要向许霆同志学习的话,估计,你还是会被判刑的,因为钱事你取出来的,银行会有记录的.至于捡钱的,刑法有规定的哦,捡钱后,只要失主找到你,你就必须还,不然,你有罪.
唉,祈求上天不要让我碰上这种不知道是不是好事的事.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你好,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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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许霆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