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三胎的宝妈,有产假,但没有产假工资。
国家刚刚鼓励生育二胎,有的女职工已经在挑战生育三胎了,就个人而言,非常佩服有勇气生育三胎宝宝的妈妈,敬她们是个女神。今天,我们就生育三胎宝宝的宝妈,能否享受产假、能否拿到产假工资进行说明。
一、超生三胎的宝妈,享有产假98天
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如按规定生育的,还享有生育奖励假。关于98天产假,是生育的女职工都可以享有的,此处不排除超生的情况。关于生育奖励假,只有按规定生育,即不违规生育、不超生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在超生的情况下,不享有生育奖励假。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超生三胎的宝妈,不享有产假工资
超生三胎的宝妈,虽能够请休产假,但是用人单位不需要给宝妈发产假工资。
以北京地区为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宝妈超生三胎的产假期间,是可以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的,不需要支付其产假工资。
三、相关案例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二、关于新珠江公司是否应向冯飞支付产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问题。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同时,该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为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情形,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案冯飞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生育二胎。冯飞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1日生育二胎应属超生,不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上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费自理,产假不发工资,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因此,新珠江公司不向冯飞发放产假工资、解除与冯飞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冯飞要求新珠江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新珠江公司并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法律规定的生育应指合法生育,而冯飞超生二胎亦不适用该条规定。故冯飞的辨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