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逮捕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由检察院批捕科审查,有逮捕必要的,由检察院比准逮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逮捕是我国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但是逮捕的适用对象是未经法院最终判决有罪的公民,属于“预支的正义”.所以,逮捕措(略)与否,同时关系到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公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批捕权是一项程序性裁判权,它归属于谁来行使,直接影响到逮捕权运用妥当与否.在我国,法律规定将批捕权归属于检察机关来行使,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批准逮捕的权力归属于法院行使的作法是不同的.在我(略)理论界,对于批捕权配置的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着多派不同的学术观点.本文从对批捕权含义、本质的分析出发,结合对几派主要观点的分析,在考察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略)在远期应归属法院行使,但暂时还需维持由检察机关行使,并需对其强化权力制约”的结论.本文除前(略)个部分,约三万字.
有权做出批准或逮捕决定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逮捕信息没有整理公开。
如果要知道某个人是否被逮捕,可以咨询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或者是你想要知道的那个人的亲属也是可以的。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般批捕都是由办案单位通知你,一般批捕都是由当地检察院批准的,你可以去咨询,如果一旦批捕就意味着触犯了法律承担形事责任,看的什么犯法!法院来判刑。另外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方式取保出来
1. 是检察院;
2.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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