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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和担保的区别

信用证与银行背书的区别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业务操作中,银行背书是为了流通转让,大都是在汇票的背面上签字盖章,一般背书的银行大为交单行或者议付行。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区别是什么?

背书人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业务:(1) 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对于被背书人而言,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有保证票据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兑的责任。

承兑汇票背书这样识别

承兑汇票背书这样识别

假冒、变造、“克隆”承兑汇票的识别:

一查:即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1.清晰性: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无污损,指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痕迹。

2.完整性: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无残缺,指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

3.准确性: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

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

承兑汇票背书这样识别

简述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的责任及其区别。

出票人是指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其责任主要是保证该汇票被承兑或付款;承兑人是指票据为远期汇票时,应收款或持票人要求统一到期付款的付款人,其主要责任是保证到期付款;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把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其责任是确保被背书人对票据的权利。其区别在于所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即付款人承兑或背书后,承兑人和背书人承担保证到期付款的责任,出票人责任成次要责任,担负最终责任的还是出票人。

背书人是什么,银行汇票中的

背书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持票人并非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委托他人收款或提保债务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背书作为票据行为,除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不可分性。背书转让的必须是全部票据权利,而且该全部权利只能同时转让给同一人。按票据法》第33条规定,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同时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单纯性。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背书附有条件,如背书记载“收货后背书转让有效"等,依《票据法》第叫规定,所附条件无效。 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持票人 背书人

持票人与 背书人是有区别的。
持票人将手中的票据背书,就成为背书人了;
背书人在作成背书并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后,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的其实是一种担保责任,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应该首先象承兑人(即付款人)请求付款,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可以向背书人等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背书人承担的票据责任不是第一位的,而是第二位的,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只是一种担保责任。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很明确,背书人是承担保证责任,不是付款的主债务人。

国际贸易中“抬头”和“背书” 分别是什么意思??

一、发票 商业发票:抬头是买方,就是收货人 海运提单:抬头就是to order of ....一般是收货人,也就是买方,也有空白抬头的,还有来人抬头的(to bearer) 汇票:三种: 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抬头(来人抬头) 抬头人都是卖方或其指定收款人 支票:抬头是收款人 信用证:不讲抬头,只讲受益人和开证人 二、背书 1.背书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外贸单证中 carton 和package 的区别

外贸单证中 carton 和package 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carton是纸箱,package是包装。通常
2.用途不同:carton是专指外包装箱,一般是裸露在外卖的包装纸箱,胶箱等。package装吃的和喝的。
3.容量不同:package 是包裹,大多用于托运或者出行的行李,容量大。carton容量小。



扩展资料:
外贸单证制作要求:
1.正确/准确(CORRECTNESS)。正确是所有单证工作的前提,要求制作的单据应首先满足单单、单证一致,其次各种单据应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各国/行业法律和规则的要求,第三单据还应与所代表的货物无出入。
2.完整(COMPLETENESS)。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要指一笔业务所涉及全部单据的完整性。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内容完整;第二、份数上完整;第三、种类的完整。
凭单据买卖的合同/信用证都会明确要求出口方需提交哪些单据、提交几份、有无正副本要求、需否背书及应在单据上标明的内容,所有这些都必须得到满足。
3.及时(INTIME;PUNCTUALITY)指单据制作不迟延。具体可以这样理解:及时制单、及时审单、及时交单、及时收汇。制作单据是个复杂的工程,多数单据由出口方完成,有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审核应齐抓共管,这样就可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全部合格单据向有关方面提交,及时交单肯定意味着能及时收汇,及时收汇意味着又一个良性业务环节的开始。
4.简明(CONCISENESS)指所制作的单据简单、明了。UCP500规定,“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的细节内容”,有关专家也指出,单据中不应出现与单据本身无关的内容。
5.整洁(TIDINESS)指单据应清楚、干净、美观、大方,单据的格式设计合理、内容排列主次分明、重点内容醒目突出。不应出现涂抹现象,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加签修改。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外贸单证
搜狗百科-纸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