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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为何不承担责任 幼儿在幼儿园受伤谁承担责任

幼儿在幼儿园受伤谁承担责任

幼儿在幼儿园受伤谁承担责任

【案例】

琪琪六周岁,是幼儿园大班学生。一天上午琪琪在幼儿园赵老师的指导下进行游戏。活动前,赵老师检查、整理了场地,带领孩子们做好了相关热身准备活动。活动中,琪琪坐滑梯滑下,站立起身时脚被滑梯绊住,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造成手骨骨折。赵老师立即为琪琪进行检查及固定,并由幼儿园及时送院治疗和通知家长。琪琪因受伤花费医疗费5000元。

事后,琪琪家长向幼儿园提出损害索赔。

【评析】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幼儿园对幼儿的侵权责任问题,属于推定过错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伤害后,首先推定幼儿园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如果幼儿园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幼儿园承担着很大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琪琪不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赵老师对体育游戏组织合理,活动前检查清理了场地,对幼儿服装也作了检查整理;所选活动内容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没有超出幼儿的运动水平。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游戏进行时一直在旁看护。运动场地也无安全隐患。发生事故后,幼儿园及赵老师进行了合理及时的救治。幼儿园的监控视频能证明上述事实。

综上,幼儿园及赵老师在整个事件中并无过错,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琪琪受伤属于意外事故,责任应由琪琪家长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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